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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增加对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限制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1-07-09 10:35:23 浏览次数:134

  教育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从章节条目上,现行条例为8章54条,修订后变为9章68条,删除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章,增加了“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管理与监督”两章,并将“扶持与奖励”一章改名为“支持与奖励”。在内容篇幅上,现行条例约6300字,新的条例近10600字,增加了80%以上。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基本未做改动。同时,新增了23个条款。可以说,修订后的条例,新内容、新规定、新制度非常多,需要各方面充分学习宣传,以保证贯彻落实到位。修订后的《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义务教育公办校

  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为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

  一是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二是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增加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是完善举办者变更机制。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义务教育民办校

  不得提前招生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

  一是规范招生行为。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二是规范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办学的行为。增加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是完善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四是完善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监管机制。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专家观点(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钟秉林):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2019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9.15万所,招生1774.33万人,在校生5616.61万人,分别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36.13%、23.17%、19.92%。40多年来,民办教育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教育需求;改变了政府办学的单一教育体制,为教育改革实践提供了新鲜经验;培养了数以千万的各类人才,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回应了民办教育领域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和严格,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民办教育的形势新判断、发展新定位、制度新安排,体现了依法治教的决心以及国家教育管理的严肃性,有利于积极引导民办教育发展预期。

  第一,明确强化支持和规范管理的主线;

  第二,构建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第三,以共建共治共享开拓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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